北京保安公司重温学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七)
来源:北京保安公司编辑:北京保安公司编辑时间 :2018-11-05 07:44点击: 次
北京保安公司重温学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七)
北京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条例学已经进行了一个星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保安员的队伍中有了很大的反响,保安工作就是边工作边学习的过程,理论与实际不断的融合更加有力于保安服务工作开展,这次保安服务条例的学习有效的促动了保安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保安干部骨干开展工作奠定了更好依据。今天主要学习的内容是保安服务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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