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二)
来源:北京保安公司编辑:北京保安公司编辑高时间 :2016-07-20 22:57点击: 次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北京保安公司的保安员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客户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保安员不负刑事责任。
但保安工作人员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如杀人犯正在举刀砍杀人,行凶打人的不法侵害人正举棍子要打人等。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或者主观想象、推测而实际不存在的所谓“不法侵害”行为,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在性质、强度、手段、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不是完全相适应)。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未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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