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安公司重温学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
来源:北京保安公司编辑:北京保安公司编辑时间 :2018-10-30 08:42点击: 次
北京保安公司重温学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
北京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条例重温学习就是为了保安管理更加正规有序,工作更加认真负责,精神面貌更加严肃活泼。学习就是为了提高,保安就是为了服务,我们北京保安人勇于探索服务本质,发挥保安人向上的工作干劲,更加高标准的完成保安服务工作任务。保安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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