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调解纠纷的基本原则(二)
来源:北京保安公司编辑:北京保安公司编辑段时间 :2016-04-21 09:06点击: 次
保安员调解纠纷的基本原则(二)
前面我们提到,我北京保安公司要求下属保安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必须遵循四个基本原则:1.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原则;2.民主、自愿原则;3.平等原则;4.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上文细说了第一和第二俩个原则,接下啦我们细说一下平等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原则。
平等原则
调解纠纷中的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二,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政策‘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调解工作的重要原则。只有坚持和贯彻平等原则,才能使调解人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中,不能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放弃调解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既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可以加强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监督。
保安员的调解只是自发的一种出于道德上的调解,我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调解员的,所以我们更应该遵循这四条原则;如果经保安员劝说调解无效,我保安员可以适当的通报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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